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一)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按考生的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教育行政部门按市、区招生考试部门的录取名册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2.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普通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
3.经市、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
4.各市、区教育局原则上可以把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25%正取指标生名额分到所属市、区每所初中,通过初中学校免试推荐直接进入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就读,也可采取通过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达到分数线进行录取,若指标生的成绩达不到录取学校的录取最低分数线,可以降20分录取。如降分后仍无法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取消指标生名额,按考生中考成绩及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其它学校。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区教育局制定。
(二)录取批次
各类招生学校应根据中招录取工作的时间安排,分批录取。应遵循公平、公证、公开,德智体全面衡量,按照考生的志愿,根据录取原则进行择优录取,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1.提前批
跨市、区招生的国家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由各市、区招生办划定,原则上不得低于该校面向本地区录取最低分数,由市招办按招生计划1:1投档。
2.第一批
第一阶段: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一级普通高中,录取标准由各市、区招办自定。
第二阶段:一般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标准由各市、区招办自定。
3.第二批:五年制高职高专,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第一阶段:五年制高职高专。
第二阶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
(三)各招生学校必须完成市、区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四)毕业学校必须按要求建立完善的考生电子档案,确保考生数据的统一、准确和安全,并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数据与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统一起来。各市、区教育局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保障考生自主选择升学的权利,确保让更多初中毕业生升上高一级学校。
